內部稽核組織及運作

內部稽核組織及運作

稽核單位職掌:
1.調查、評估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各項管理制度之健全性、合理性及有效性。
2.調查、評估企業中各單位執行公司各項計劃或政策及其指定職能之效率。
3.稽核單位之設置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金管會)規定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」辦理:
3.1.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。
3.2.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、年齡、學歷、經歷、在公司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編列〝內部稽核人員名冊〞,申報金管會備查。
3.3.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,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,並提董事會決議,內部稽核主管有異動者,本公司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異動原因及異動內容,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。
 
稽核人員職責:
1.稽核程序應按稽核計劃進行,避免不必要之討論與諮詢,儘量減少影響被查單位經辦人員本身之工作。
2.稽核人員從事稽核工作時,遇有疑問,應於獲得充分查證及徹底了解後,方得提出擬議處理意見。
3.勿與被查核單位人員爭論制度之不完備,發現錯誤事項,不得當面批評,如遇被查核單位人員申訴建議,應細心聆聽,勿與之辯論。
4.稽核人員應充分瞭解有關現行法令,除熟諳公司現行內部控制制度、規章外,尚應透徹了解被查核單位之作業程序及特殊情況。
5.稽核人員應於查核前熟知被查核單位資料及以往稽核報告內容。
6.稽核人員對於查核結果,應予合理之判斷,此項判斷應有可靠之理論根據,並獲得足夠且適切之證明。
7.稽核人員從事查核之文件均為本公司第一手機密檔案資料,應嚴格保密,更應提高警覺,注意文件安全,以防失落。
8.稽核人員從事稽核工作時,如發現員工有不當情事,除與其直屬主管連繫外,並即向單位主管報告,層轉請示,不得直接處理。
9.稽核人員從事工作時,得調閱一切檔案,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,其屬機密性之檔案,應先報准後始得調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