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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/03/06 禁止能源用戶使用新設鏈條式塊煤鍋爐之規定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
發文字號:經授能字第10205003640號
附件:如文
主旨:預告訂定「禁止能源用戶使用新設鏈條式塊煤鍋爐之規定」公告。
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訂定機關:經濟部。
二、訂定依據:能源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。
三、禁止能源用戶使用新設鏈條式塊煤鍋爐之規定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站(網址:http://www.moeaboe.gov.tw)首頁「布告欄」。
四、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(以郵戳為憑)以書面向本部能源局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承辦單位:經濟部能源局。
(二)地址:10492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3樓。
(三)電話:02-27721370分機648葉光哲。
(四)傳真:02-27757772。
(五)電子郵件:kcyeh@moeaboe.gov.tw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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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 經濟部能源局